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串通投标案例

2026-06-16

  许昌市某工程评标过程中,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发现A公司和B公司投标文件CPU序号、硬件序列号、网卡MAC地址均一致。A公司和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第五十三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,执法机关对A公司处16962.52元(中标金额的5‰)的罚款,对A公司主管人员曹某某处848.12元(单位罚款数额的5%)、直接责任人王某某处848.12元(单位罚款数额的5%)的罚款;对B公司处20015.78(中标金额的5.9‰)元罚款,对B公司主管人员(直接责任人)王某某处1180.93(单位罚款5.9%)元罚款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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